(2016)鲁1327民初2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刘树彬与蒋太彪、刘欣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彬,蒋太彪,刘欣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2633号原告:刘树彬,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被告:蒋太彪,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被告:刘欣欣(被告蒋太彪之妻),女,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原告刘树彬与被告蒋太彪、刘欣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刘树彬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树彬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申请费1120元,共计2470元,由刘树彬负担。审判���赵凤强人民陪审员 李建明人民陪审员 周洪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巩庆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