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珺、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珺,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赵学政,吕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577号申请执行人:王珺,男,1967年4月28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法朋,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岳东,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轸大路3001号,组织机构代码769745917。法定代表人赵学政,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学政,男,1958年7月8日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执行人吕成军,男,1975年6月25日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王珺与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赵学政、吕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5654185元、律师费237135元,利息1179368.74元(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46399.3元(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案件受理费3137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253462.0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有土地拍卖款尚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土地拍卖款人民币7316036.04元至本院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长江路支行户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15×××42)。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冬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