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贵州天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中航国际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天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中航国际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初380号原告:贵州天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青龙镇人民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郭白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胜,贵州黔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桃梅,贵州黔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贵州中航国际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体育馆兰桂酒店*楼。法定代表人:方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贵州天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中航国际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原告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且无正当理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天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审判长 刘 妍审判员 唐有临审判员 龙 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