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行审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鄂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鄂州市明堂诚信防盗门直销处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鄂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鄂州市明堂诚信防盗门直销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704行审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古城路30号。法定代表人喻志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义斌,该局稽查分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鄂州市明堂诚信防盗门直销处,经营场所:鄂州市明堂体育场*号门。负责人龚战胜,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鄂州工商处字[2016]1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7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被执行人鄂州市明堂诚信防盗门直销处在其负责人龚战胜羁押解除后,已主动履行上述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回对鄂州市明堂诚信防盗门直销处的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杨 磊审判员 金书生审判员 罗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