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3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沈怀宁与石风光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怀宁,石风光,北京漫逸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38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怀宁,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嘉嘉家具城电工,住北京市通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风光,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纲,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漫逸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祈年大街18号院1号楼101、201。法定代表人:徐云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娟,女,1989年6月7日出生,北京漫逸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上诉人沈怀宁因与被上诉人石风光、北京漫逸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9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怀宁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沈怀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怀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66元,减半收取433元,由上诉人沈怀宁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淳艺审判员 施 忆审判员 宋 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雪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