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终3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重庆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大兰朱万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朱万国,刘大兰,重庆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朱万国,刘大兰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34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青龙街158号门市,组织机构代码75007423-6。法定代表人:李洪渊,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万国,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大兰,女,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上诉人重庆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万国、刘大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6民初07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6年11月23日向上诉人重庆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58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国全审 判 员 陶康年代理审判员 范艺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邹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