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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申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乐宫老年公寓与张再珍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西安市长乐宫老年公寓,张再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3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市长乐宫老年公寓,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宫街办风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云英,该单位院长。委托代理人:李欣妮,该老年公寓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再珍,女,汉族。再审申请人西安市长乐宫老年公寓(以下简称长乐宫老年公寓)因与被申请人张再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9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长乐宫老年公寓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其理由: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双方协商签订《劳动关系终止及劳动报酬结清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张再珍收取所有劳动报酬后,与申请人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原审判决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2、原审适用法律错误。长乐宫老年公寓每月给张再珍支付社保补贴900元,足以支付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费用,现张再珍要求申请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张再珍的社保补贴。张再珍提交意见称,长乐宫老年公寓再审申请无事实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长乐宫老年公寓与被申请人张再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签订《确认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长乐宫老年公寓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张再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长乐宫老年公寓称张再珍系口头提出辞职,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张再珍亦不予认可,称长乐宫老年公寓口头将其辞退,原审判决支付其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故长乐宫老年公寓该项再审理由不成立。关于长乐宫老年公寓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因双方涉及张再珍社保缴纳问题尚未经过有关部门处理,故本案不予涉及。综上,长乐宫老年公寓的再审理由不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长乐宫老年公寓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晓梅审 判 员  倪 健代理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矣妍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