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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3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余红、江红艳等与崇阳县清涟酒店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红,江红艳,沈敏惠,刘晓辉,孙林建,夏凤香,丁首一,崇阳县清涟酒店,崇阳县扬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崇阳县扬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3民初717号原告:余红,女,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岩松,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系余红之夫。原告:江红艳,女,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原告:沈敏惠,女,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原告:刘晓辉,女,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原告:孙林建,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原告:夏凤香,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原告:丁首一,女,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以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斌,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崇阳县清涟酒店。住所地:崇阳县天城镇隽北大道清水湾小区。法定代表人:金润时,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华、汪良君,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崇阳县扬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崇阳县天城镇隽北大道清水湾小区。法定代表人:程新法,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匆,该公司员工。被告:崇阳县扬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崇阳县天城镇隽北大道清水湾小区。法定代表人:杨仁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义,该公司员工。原告余红等与被告崇阳县清涟酒店、崇阳县扬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崇阳县扬帆置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余红等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红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红、江红艳、沈敏惠、刘晓辉、孙林建、夏凤香、丁首一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余红等承担。审 判 长  黄望良审 判 员  戴继池人民陪审员  陈其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剑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