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2执7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西格力特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国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格力特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国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2执7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格力特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工业园区永强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67795374-3。法定代表人:熊火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孟清,系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西国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郊蒋巷镇,组织机构代码:61303539-6。法定代表人:曹国洪,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西格力特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国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西格力特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有部分银行存款,有汽车37辆,无房产、工商登记记录。被执行人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510028元,案件受理费6525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现以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申请对本院已查实的被执行人财产不采取强制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12执77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禄审判员 宋江雄审判员 杨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开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