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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执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37马奇和布雷维提有限公司、阿里斯顿热能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与嘉兴市阿里斯顿电器有限公司、蒋爱军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奇和布雷维提有限公司,阿里斯顿热能产品(中国)有限公司,嘉兴市阿里斯顿电器有限公司,蒋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保37号申请执行人:马奇和布雷维提有限公司,住所地意大利法布利亚诺圣菲理伯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布鲁内蒂•卢卡(LucaBrunetti)、斯卡罗尼•乔治(GiorgioScaloni)。申请执行人:阿里斯顿热能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加坡工业园行创一路9号。法定代表人:蒙特斯•盖布瑞利(MontesiGabriele)。被执行人:嘉兴市阿里斯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徐琴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蒋爱军,男,汉族,1975年11月3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马奇和布雷维提有限公司、阿里斯顿热能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与嘉兴市阿里斯顿电器有限公司、蒋爱军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知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将本案指定由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执行,现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委托本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嘉兴市阿里斯顿电器有限公司司的财产状况。因该委托属事项委托,本院故立执保字案号予以查询。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嘉兴市阿里斯顿电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3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或等值财产及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惠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