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20161558杨加碎诉湖南金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驳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加碎,湖南金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1558号原告:杨加碎。被告:湖南金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莉。原告杨加碎与被告湖南金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货款人民币782025.3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上款项的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告湖南金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欠上海庆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货款,而非本案的原告杨加碎,原告杨加碎系上海庆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原告应为上海庆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故杨加碎在本案中作为原告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加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62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朝辉审 判 员 彭莎莎人民陪审员 冯 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严 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