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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姜二元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二元,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630号原告:姜二元,男,1958年8月7出生,汉族,职工,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张伟,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原告姜二元与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3月28日,姜二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姜二元负担。审判员  吴宝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文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