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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4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原告垮加太与被告卓列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刚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刚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垮加太,卓列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4民初56号原告垮加太,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藏族,系青海省刚察县哈尔盖镇人。被告卓列,女,1955年7月27日出生,藏族,系青海省刚察县哈尔盖镇人。原告垮加太与被告卓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垮加太以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垮加太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垮加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垮加太负担。审判员  李守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兴延法律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