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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辖终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1,男,195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俎姗姗,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2,女,194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3,男,194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利丰雅高长城印刷有限公司退休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4,男,195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富忠,北京市钧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某1因与被上诉人李某2、李某3、李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368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李某1上诉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XX号房屋系李书田承租的房产,李某3取得该房产存在法律瑕疵,该房产应为遗产予以分割。该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故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3、上诉费由三被上诉人承担。李某2、李某3、李某4答辩称,同意一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主要遗产系北京市海淀区XX号,而依据现有证据,李某1主张的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XX号房产现登记在李某3及马凤荣名下,属于二人共同共有,李某1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该房产属于遗产,故一审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于法有据,应予维持。李某1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李某1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勇审判员 梁志雄审判员 王 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