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大庆市新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新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4民初635号原告:大庆市新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强路38号。法定代表人:刘天雷,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靖宇,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左艳秋,女,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徐峰,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大庆市新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庆市新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唐靖宇、左艳秋,被告徐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新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的2013年度至2015年度的物业费5538元;2.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拖欠2013年度至2015年度的物业服务费5538元,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拒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徐峰辩称:不同意支付,房屋质量问题没有解决,而且是态度很不好。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照片一组,本院综合审查后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徐峰名下房屋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新潮佳苑居住小区二期A5-2-2-1202室,由原告为其提供物业服务。房屋建筑面积67.63平方米。现因被告未交物业服务费,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居住的房屋提供物业服务,双方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理应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居住的房屋存在长年墙体长毛返潮情况。原告未能及时有效的履行修缮义务,物业服务存在重大瑕疵,因此,被告不交纳物业费是对原告未充分履行维修义务的合理抗辩,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大庆市新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帅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