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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兆侠、鲍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兆侠,鲍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40号申请执行人:冯兆侠,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鲍洁,女,1972年8月5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冯兆侠与鲍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006900元,已执行标的30536元,未执行标的97636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郭 靖代理审判员  沈京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