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兆侠、鲍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兆侠,鲍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40号申请执行人:冯兆侠,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鲍洁,女,1972年8月5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冯兆侠与鲍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006900元,已执行标的30536元,未执行标的97636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郭 靖代理审判员 沈京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