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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刑更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林子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子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更590号罪犯林子旋,男,199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三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01日作出(2015)信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认定林子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五千元,并已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月表扬奖励8次、单项表扬3次、监狱积极分子1次。本院认为,罪犯林子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子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江萍审判员  蔡 霞审判员  涂巍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梦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