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程榕锋与黄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榕锋,黄国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4民初726号原告:程榕锋,男,汉族,1978年8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冈县。。被告:黄国辉,男,汉族,1965年8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告程榕锋诉被告黄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根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榕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国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是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榕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24000元,合计174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5日被告黄国辉因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110000元,2016年10月16日被告黄国辉再向原告借款70000元,两次借款均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黄国辉只归还了30000元,剩余借款1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拒不归还。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黄国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黄国辉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2016年7月5日,向原告借款110000元,被告黄国辉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10000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即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借款期满,乙方未足额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借款全额月利率8%的标准给付利息”,被告黄国辉在借款合同上签名并按指模。被告黄国辉收到原告程榕锋现金后,写下《收款收据》,订明:“今日收到程榕锋110000元,收款人黄国辉”,被告黄国辉签名并按指模。2016年10月16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70000元,被告黄国辉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70000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即自2016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借款期满,乙方未足额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借款全额月利率8%的标准给付利息”,被告黄国辉在借款合同上签名并按指模。被告黄国辉收到原告程榕锋现金后,写下《收款收据》,订明:“今天收到程榕锋70000元,收款人黄国辉”,被告黄国辉签名并按指模。后被告于2016年12月中旬归还第二笔借款30000元,尚欠原告程榕锋第一笔借款本金110000元,第二笔借款本金40000元,合共150000元未归还。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陈述与被告是生意伙伴关系。被告黄国辉先后两次在其经营的水果店向原告借款,原告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给被告黄国辉后,黄国辉分别立下《借款合同》及《收款收据》。由于原告的陈述符合情理,且原告提供了《借款合同》及《收款收据》原件佐证,故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与被告黄国辉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黄国辉清偿借款本金150000元的请求理据充分,应予支持。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间利息,故两笔借款均不计算借款期内的利息。至于逾期利息的问题,两份《借款合同》均约定了逾期利率为每月8%,但该利率过高,故本院调整逾期付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第一笔2016年7月5日借款的逾期利息应以欠款金额1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计付;第二笔2016年10月16日借款的逾期利息应以欠款金额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计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国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榕锋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第一笔2016年7月5日借款的逾期利息以欠款金额1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计付;第二笔2016年10月16日借款的逾期利息以欠款金额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计付。)。二、驳回原告程榕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程榕锋负担178元,被告黄国辉负担1712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上诉请求金额以普通程序的标准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收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审判员 李根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泽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