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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6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吴俊刚与李平原、李平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26执236号吴俊刚、李平原、李平海:申请执行人吴俊刚与被执行人李平原、李平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吉2426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俊刚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694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依法委托评估、拍卖李平海所有的安图县明月镇西环北路63-2-36号房屋,经两次拍卖流拍。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李平海用自己房屋抵债给吴俊刚欠款及各种费用,李平海负担执行费500元,吴俊刚负担执行费441.30元。双方同意结案。本院(2016)吉2426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李平原、李平海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吉2426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吴俊刚与被执行李平原、李平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