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1455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 告 人 信 息 被告人李某,男。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1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李某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家属已代被告人向被害人吴某某赔偿人民币5100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本院意见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判 决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方 芳 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雅 琪 张 玉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