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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桂香与被执行人邓六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桂香,邓六团,雷腾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171号申请执行人何桂香,女,汉族。被执行人邓六团,女,汉族。被执行人雷腾继,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何桂香与被执行人邓六团、雷腾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2405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邓六团、雷腾继在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何桂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晓亮审判员  宋喜华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祉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