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财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袁郑福、严琴与被申请人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郑福,严琴,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财保1396号申请人:袁郑福,男,汉族。申请人:严琴,女,汉族。被申请人: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九宗书院路254号。法定代表人:张明秀。申请人袁郑福、严琴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待售的位于遂宁市河东新区朝阳路鼎盛国际金座公寓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袁郑福、严琴自愿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为该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郑福、严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待售的位于遂宁市河东新区朝阳路鼎盛国际金座公寓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13日。案件申请费975元,由袁郑福、严琴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