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陈亚云与乔旭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亚云,乔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财保53号申请人:陈亚云,男,1989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申请人:乔旭平,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申请人陈亚云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乔旭平所有的陕KMX3**号小型轿车。陈永林以其所有的陕KCQ0**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亚云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乔旭平所有的陕KMX3**号小型轿车;扣押期限二年。二、查封陈永林所有的陕KCQ0**号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陈亚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韩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