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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8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徐某溽与王某祥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溽,王某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8民初482号原告徐某溽,女,生于1973年3月1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住彝良县角奎镇兴贸街10号附2号3楼1室。被告王某祥,男,生于1980年6月11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住彝良县洛泽河镇雄块村孔家河坝组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溽诉被告王某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溽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00元,减半收取3350.00元,由原告徐某溽承担。审判员  卢昌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