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8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徐某溽与王某祥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溽,王某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8民初482号原告徐某溽,女,生于1973年3月1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住彝良县角奎镇兴贸街10号附2号3楼1室。被告王某祥,男,生于1980年6月11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住彝良县洛泽河镇雄块村孔家河坝组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溽诉被告王某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溽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00元,减半收取3350.00元,由原告徐某溽承担。审判员 卢昌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