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佳佳、张学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佳佳,张学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355号申请人:李佳佳,女,1997年生,。被执行人:张学财,男,1972年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沧民终字第027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张学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学财,但被执行人张学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学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2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海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