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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佳佳、张学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佳佳,张学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355号申请人:李佳佳,女,1997年生,。被执行人:张学财,男,1972年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沧民终字第027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张学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学财,但被执行人张学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学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2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海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