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执1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杜世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杜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1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吴波,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杜世华,男,汉族,1983年2月12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请执行杜世华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0403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攀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23577.82元,执行费25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且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川0403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沙昀川执行员 尹 评执行员 欧阳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乾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