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芳民与刘朝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芳民,刘朝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1368号原告:张芳民,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刘朝江,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张芳民与被告刘朝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张芳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芳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方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