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71行终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卢钦才、彭宝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钦才,彭宝,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豫71行终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钦才。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宝。上列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德凤,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法定代表人朱长青,厅长。委托代理人张志林,该厅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马玉飞,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卢钦才、彭宝生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郑州铁路运输法院(2016)豫7101行初2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卢钦才、彭宝生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德凤,被上诉人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的委托代理人张志林、马玉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查明,2016年4月21日,卢钦才、彭宝生向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查处申请书。申请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查处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南路街道办事处违法占地施工的行为。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到卢钦才、彭宝生的申请后,要求管城回族区国土资源局核处并上报情况。管城回族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15日向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报送了关于十里铺村民卢钦才、彭宝生举报违法用地情况的说明。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15日向卢钦才、彭宝生作出回复,经管城回族区国土资源局调查,2016年2月,郑州鑫南置业有限公司通过公开出让方式竞得管城回族区紫荆山南路公园办事处十里铺村三宗地,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郑州鑫南置业有限公司在其已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动工建设,不存在违法用地情况。2016年7月14日,卢钦才、彭宝生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依法确认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查处职责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行职责。其申请理由为,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22日收到卢钦才、彭宝生查处申请书,超过两个月没有履行查处职责。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于2016年7月15日收到申请并受理,于2016年7月18日向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发送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与相关材料。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在规定期限内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豫国土资复[2016]3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送达。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卢钦才、彭宝生认为的土地违法事实,应由管城回族区国土资源局管辖,卢钦才、彭宝生向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查处违法用地,没有法律依据。且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在于维护公共秩序,而不是对个人权利的直接保护。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也只是对违法行为人实施法律制裁,而不对受违法行为侵害的个人权利直接提供救济。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既没有根据卢钦才、彭宝生之申请启动相应行政处罚程序的法律责任,也没有对卢钦才、彭宝生的个人权利提供救济的法律责任。因此,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在接到查处申请后的行为不会对卢钦才、彭宝生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卢钦才、彭宝生以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在受理卢钦才、彭宝生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卢钦才、彭宝生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卢钦才、彭宝生的诉讼请求。卢钦才、彭宝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依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认为卢钦才、彭宝生应向管城回族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查处,向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查处违法占地没有法律依据。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有查处违法占地的职责。卢钦才、彭宝生向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查处,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具有启动相应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且依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规定,即使郑州市国土资源局认为其无管辖权也应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移送。本案中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未依法移送属于怠于行使职权。因此,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查处申请后的行为对卢钦才、彭宝生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卢钦才、彭宝生以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依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认定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查处申请后的行为不会对卢钦才、彭宝生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卢钦才、彭宝生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6)豫7101行初202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辩称: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认定卢钦才、彭宝生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驳回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法第5条和第6条,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5条的规定,卢钦才、彭宝生查处违法占地的申请,应当由事发地的县级国土资源局进行核实处理,其申请实际上是启动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对下级国土部门的查处进行监督的程序,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行为属于行政中间行为,并不会对卢钦才、彭宝生的权益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根据管城回族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十里铺村民卢钦才、彭宝生举报违法用地的说明,涉案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被郑州鑫南置业有限公司取得,并不存在违法占地的情形。卢钦才、彭宝生和郑州鑫南置业有限公司的开发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如其认为相应的建设行为违法,可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因此卢钦才、彭宝生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涉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依法受理卢钦才、彭宝生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复议决定,程序合法、适当。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卢钦才、彭宝生认为的土地违法事实,应由管城回族区国土资源局管辖,其向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查处违法用地,没有法律依据。卢钦才、彭宝生以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卢钦才、彭宝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卢钦才、彭宝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建锋审 判 员 王新国审 判 员 董文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晋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