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1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原告罗永祥诉被告李兴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祥,李洪智,周海林,石全仓,李兴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1民初66号原告:罗永祥,男,汉族,1974年9月8日生。原告:李洪智,男,汉族,1986年8月10日生。原告:周海林,男,汉族,1986年9月11日生。原告:石全仓,男,汉族,1990年8月15日生。被告:李兴伟,男,汉族,1979年10月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永祥、李洪智、周海林、石全仓与被告李兴伟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原告罗永祥、李洪智、周海林、石全仓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永祥、李洪智、周海林、石全仓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永祥、李洪智、周海林、石全仓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3元减半收取146.5元,由原告罗永祥、李洪智、周海林、石全仓承担。审判员 胡亚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金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