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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财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禹城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沈列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列国,栾少华,安吉红,刘克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240号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德九职务上述公司董事长住所地:禹城市汉槐街181号。被告:沈列国,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栾少华,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安吉红,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刘克香,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原告因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沈列国、栾少华、安吉红、刘克香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予��冻结,原告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沈列国、栾少华、安吉红、刘克香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其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劲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