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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财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重庆必利福建材有限公司与赵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必利福建材有限公司,赵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财保240号申请人:重庆必利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小路167号附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81475019D。法定代表人:刘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大海,男,重庆必利福建材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赵峰,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重庆必利福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利福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峰价值57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案外人张安均以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富洲路X号附X号X-X的房屋(建筑面积102.86平方米),为申请人必利福公司的前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必利福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赵峰价值57万元的财产;二、查封张安均所有的位于沙坪坝区富洲路X号附X号X-X房屋(建筑面积102.86平方米)。本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案件申请费337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必利福建材有限公司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