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高先胜与章丘市普集兴尚耐火瓦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章丘市普集兴尚耐火瓦厂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1137号原告高某某,男,生于1953年9月6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章丘市普集兴尚耐火瓦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济南市。经营者尚志富。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章丘市普集兴尚耐火瓦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在证人孙启轩的说和下,我和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协议约定每年转让费如村同档次承包费增长,一块同时增长。2016年我村发生了多起土地承包合同,每亩承包费为1000元。按照我与被告签订的协议,被告承包我土地的承包费应同时增长,按每亩1000元计算,被告承包我土地2亩,承包费共计2000元。要求被告支付我2017年承包费2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举证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1日,原告和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被告厂址北邻的2亩土地转包给被告,每年转让费为1500元,于每年的1月1日一次性交清本年的转让费;如村同档次承包费增加,一块同时增长。另查明,原、被告所在孙赵村2016年至今,出现了多户农村土地转包,在该时间段内转包费为每亩10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土地转包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了与被告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对该协议的真实性应予认定。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应在当年的1月1日交清本年的转让费。因原、被告在协议中已约定,承包费如村同档次承包费增加,一块同时增长,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本村其他村民当前的承包费为每亩1000元,原告参照本村村民当前土地承包费的现状,以协议约定为由,要求将承包费调整至每亩1000元,理由正当。基于被告承包原告土地2亩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度的承包费2000元,应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身的抗辩权,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自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丘市普集兴尚耐火瓦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高某某土地转包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章丘市普集兴尚耐火瓦厂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业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文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