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民终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锡亮与被上诉人冯玉生、冯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锡亮,冯玉生,冯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民终2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锡亮,男,1971年8月16日生,汉族,个体。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钢,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玉生,男,1965年1月24日生,满族,个体。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琳,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营,男,1993年3月19日生,满族,个体。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锡亮为与被上诉人冯玉生、冯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绥中县人民法院(2015)绥沙民初字第00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锡亮在上诉期间二审庭审结束后发现冯玉生、冯营提供担保的房照是假的,涉嫌刑事犯罪,已向绥中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已受理现正在侦查之中,并提供了公安机关的受案回执。另,本案协议双方签字的当事人张锡亮,冯玉生一、二审均未出庭参加诉讼,冯玉生因车祸现神智不清,为全面核实证据,查清本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绥中县人民法院(2015)绥沙民初字第009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绥中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8550.00元,退还给上诉人张锡亮。审判长 朱俊芬审判员 张宏林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曲兆文本裁定所援引的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