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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传福与睢县舒捷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福,睢县舒捷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1134号原告:张传福,男,1962年9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睢县。被告:睢县舒捷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新客运站。法定代表人:张伟兴,公司总经理。原告张传福诉被告睢县舒捷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张传福负担。审判员  王凤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慧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