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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5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方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方宏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616号原告: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香山路561号。法定代表人:成振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晓威,男,公司员工。被告:方宏成,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原告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廖 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雅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