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和福与被告罗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福,罗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1003号原告:李和福。被告:罗鹏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和福与被告罗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原告李和福自愿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和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和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收取60元,下剩1000元退还原告李和福。(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乔秀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娜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