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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恢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渑池县外贸总公司申请执行郭伟子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渑池县外贸总公司,郭伟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102号申请执行人:渑池县外贸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雪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伟子,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131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渑池县外贸总公司申请执行郭伟子合伙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恢1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东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