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恢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渑池县外贸总公司申请执行郭伟子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渑池县外贸总公司,郭伟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102号申请执行人:渑池县外贸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雪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伟子,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131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渑池县外贸总公司申请执行郭伟子合伙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恢1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东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