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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汤某危险驾驶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刑初39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女,1987年10月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被告人汤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凡,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宁鼓检诉刑诉[2017]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危险驾驶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4日0时许,被告人汤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的小型轿车沿本市虎踞路由南向北行驶,与单某正驾驶的牌号为苏A×××××小型轿车发生碰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单某正报警。交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汤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9mg/100ml,后带其至医院抽血检测,经鉴定,送检的汤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3.3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被告人汤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及发生交通事故的其他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汤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竺 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乃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