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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执91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琳超、胡浩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琳超,胡浩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91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琳超,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胡浩杰,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琳超与被执行人胡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执行到被执行人胡浩杰执行款5000元。截止2017年4月14日,被执行人胡浩杰尚欠申请执行人朱琳超借款22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朱琳超以已与被执行人胡浩杰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0执91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祝新明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海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