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么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么某,刘某,许某某1,刘某某,侯某某,许某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98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被执行人么某,女,1990年9月7日生,住黑山县某某镇。被执行人刘某,男,1985年12月1日生,住黑山县某某镇。被执行人许某某1,女,1965年3月25日生,住黑山县某某镇。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3年2月14日生,住黑山县某某镇。被执行人侯某某,女,1967年8月29日生,住黑山县某某镇。被执行人许某某2,男,1968年6月5日生,住黑山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726民初19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左荣新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