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5民初2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敏与高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高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5民初2452号原告(反诉被告)李敏,女,1986年8月11日生,汉族,行唐县人。委托代理人贾军平,石家庄市行唐雄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高雷,男,1984年8月20日生,汉族,行唐县人。委托代理人高余良,石家庄市行唐龙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敏与被告(反诉被告)高雷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敏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高雷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李敏申请撤诉,被告(反诉被告)高雷申请撤回反诉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敏撤诉。二、准予被告高雷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敏负担。反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高雷负担。审判员 王趁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