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421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吴昆明、吴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昆明,吴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421刑初10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昆明,男,199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2016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6年8月26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寿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2009年3月因犯抢夺罪被原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9年5月3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寿县看守所。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以仁检诉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昆明、吴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君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昆明、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吴昆明、吴某多次在仁寿县城内盗窃电瓶车。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0月25日,吴昆明、吴某到仁寿县文林镇建设路一段“怡馨花园”小区4单元楼下盗走刘某的电瓶车一辆。经鉴定,该被盗电瓶车价值1622元。2.2016年11月5日,吴昆明、吴某到仁寿县文林镇中央商务大道“国贸超市”外盗走黄某某的电瓶车一辆。经鉴定,该被盗电瓶车价值2072元。3.2016年11月14日,吴昆明、吴某到仁寿县文林镇书院路二段“景翠花园”小区3栋1单元楼下盗走舒某某的电瓶车一辆。经鉴定,该被盗电瓶车价值2028元。4.2016年11月14日,吴昆明、吴某到仁寿县文林镇富民路下段“昌杰三联服务中心”对面人行道盗走陈某的电瓶车一辆。经鉴定,该被盗电瓶车价值1820元。5.2016年11月19日,吴昆明、吴某到仁寿县文林镇中央商务大道汇金天地“电竞馆”楼下盗走章某的电瓶车一辆。经鉴定,该被盗电瓶车价值3552元。案发后,被害人章某被盗电瓶车已追回并归还失主。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盗车辆手续、物价鉴定结论、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2016)川1402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2009)双流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眉山市看守所证明、双流县看守所释放证明书、受害人刘某、黄某某、舒某某、陈某、章某的陈述、被告人吴昆明、吴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昆明、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财物价格为1109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昆明负责实施盗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吴某负责望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昆明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昆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吴昆明的刑期从2016年11月19日起执行至2018年5月18日止;被告人吴某的刑期从2016年11月19日起执行至2018年1月18日止)。三、责令被告人吴昆明、吴某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75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耿向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