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民初7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刘战胜与郑兆林、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战胜,郑兆林,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744号之一原告:刘战胜,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大庆,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兆林,男,汉族。被告:李华,女,汉族。原告刘战胜诉被告郑兆林、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刘战胜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战胜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战胜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刘战胜负担。审判员 钱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文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