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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3民初7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刘战胜与郑兆林、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战胜,郑兆林,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744号之一原告:刘战胜,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大庆,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兆林,男,汉族。被告:李华,女,汉族。原告刘战胜诉被告郑兆林、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刘战胜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战胜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战胜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刘战胜负担。审判员 钱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文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