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辖终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天津市汇德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北辰科技园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汇德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北辰科技园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永誉泰(天津)有限公司,刘一澍,赵娟,刘志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辖终3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汇德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娟,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北辰科技园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永进道**号。法定代表人:郝颖,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誉泰(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福远路东侧。法定代表人:赵娟,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一澍,男,199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娟,女,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清,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上诉人天津市汇德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北辰科技园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永誉泰(天津)有限公司、刘一澍、赵娟、刘志清追偿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3民初30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天津市汇德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不持有《委托担保合同》,也不知管辖约定。即便《委托担保合同》为上诉人签署,但该合同是格式合同,实际签订地为天津市××区,上诉人的实际经营地在天津市××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本案应由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涉案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乙方所在地司法机关解决。乙方即天津北辰科技园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其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故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刚继斌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腾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