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岳子友、韩大彬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子友,韩大彬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02刑初13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子友,男,汉族,1987年6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被告人韩大彬,男,汉族,1980年10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辩护人李芹,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夏鹏飞,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州检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子友、韩大彬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群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子友,被告人韩大彬及其辩护人李芹、夏鹏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0日至案发,被告人岳子��伙同韩大彬为谋取非法利益,租用阜阳市开发区腰庄社区腰庄武永昌家居民房,聚集多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设置“水箱子”按赌博金额的10%抽头渔利,累计从赌场中谋取非法利润一万五千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韩大彬退回违法所得一万元。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08)奉刑初字第1093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5)州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司法局社区评估意见书、证人岳海涛、武永昌、李飞飞、丁华付、唐方俊、杨东海、��雷、孙华、黄龙任、王德山、邢XX、郝朋朋、郑金龙、杨亚惠、郝明步、屈强、高朋、赵素华、姚浩、郝通、方国、杨彬、代洪光、王佳佳、赵晓明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岳子友、韩大彬以营利为目的,邀约多人赌博并提供场所,从中收取费用,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岳子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实施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韩大彬已退回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韩大彬的辩护人所提出韩大彬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结合韩大彬居住社区出具的矫正意见,对其可适用缓刑。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态度,对被告人岳子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韩大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岳子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韩大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四、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牌九、骰子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丁晓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