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22执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京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京成,杨京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137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青城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李岩松,董事长。被执行人:杨京成,男,1985年4月9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执行人:杨京凤,男,1956年3年16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本院在执行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京成、杨京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杨京成、杨京凤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传乾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淑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