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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焦作金润商砼有限公司与河南荔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仵福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金润商砼有限公司,河南荔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仵福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101号申请执行人焦作金润商砼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荔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仵福儒。本院在执行焦作金润商砼有限公司诉河南荔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仵福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发达成和解协议,正在按照协议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二初字笫01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刘志文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