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昆波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昆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1125民初263号原告:李昆波,男,汉族,1982年8月28日出生,住委托代理人:张涛,男,河北恒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雅诚,男,汉族,1981年4月7日出生,住关于原告李昆波与被告郭雅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欠原告租金139000元,于2017年4月17日前给付原告租金3000元,剩余租金136000元于2017年7月14日前给付原告10000元,于2017年8月14日前给付原告10000元,于2017年9月14日前给付原告10000元,于2017年10月14日前给付原告10000元,于2017年11月14日前给付原告10000元,于2017年12月14日前给付原告10000元,于2018年1月14日前给付原告10000元,于2018年2月14日前给付原告10000元,于2018年3月14日前给付原告10000元,于2018年4月14日前给付原告10000元,于2018年5月14日前给付原告10000元,于2018年6月14日前给付原告26000元。二、其他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56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红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