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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米文华申请执行张忠林、贺美霞、王生借款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文华,张忠林,贺美霞,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827号申请人米文华,女,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执行人张忠林,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执行人贺美霞,女,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执行人王生,男,195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证字第401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生在中国建设银行鄂托克旗支行处账户内存款4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海 荣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审判员 王 铁 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呼 雅 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