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2民初5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与李红、祖羽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李红,祖某1,李文侠,祖莉莎,卢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5578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主要负责人:刘玉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杰,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飞,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女,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新城区。被告:祖某1,女,201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李红。法定代理人:李红,自然情况同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光,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侠,女,1945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祖瑞冬,女,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与李文侠母子关系。被告:祖莉莎,女,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卢杰,男,195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审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与被告李红、祖某1、李文侠、祖莉莎、卢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7元,邮寄送达费120元,合计10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国人民陪审员  冯恩珍人民陪审员  孙玉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